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直有关单位:
《方城县乡镇统计基础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》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
方城县乡镇统计基础建设工作标准及
考 核 办 法
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基础建设,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,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、《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和《南阳市乡镇(街道)统计基础建设工作标准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方城县统计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。
一、 总体目标
方城县乡镇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是:2011年全县所有乡镇统计工作达到“八有”、“八化”的建设目标。“八有”即:有领导、有人员、有资格、有场所、有制度、有资料、有经费、有设备。“八化”即:人员专业化、管理制度化、手段现代化、报表标准化、业务流程化、资料档案化、工作规范化、建设长期化。
二、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
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,明确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,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。统计机构的名称为统计办公室。人口在10万以上的乡镇配备专职统计人员3—5人;人口在10万以下的乡镇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—3人。村(居)委会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,配备1名以上专(兼)职统计人员。统计人员必须取得《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》,持证上岗;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,不得随意变动,确需调整和变动的,应当征得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。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工作职责、分管统计工作领导职责、统计人员岗位职责和统计原始记录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资料审核、统计资料报送、统计数据公布、统计资料管理、统计报告等制度。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,忠诚统计,乐于奉献;实事求是,不出假数;依法统计,严守秘密;公正透明,服务社会。
三、工作条件
乡镇统计机构要具备开展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办公条件:有独立的办公场所,有两间以上的办公室;有醒目的统计办公室标示牌;有统计工作专用公章;有2台以上专用计算机,有打印机、网络传输设备;有齐全的办公桌椅、资料柜等;有电话机、传真机、数码相机等基本通讯影像设备。要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,保证各级统计网络互联互通、统计资料网上传输,实现统计信息采集、处理、传输、应用和管理现代化。同时,要加强保密工作,建立专用防火墙。
四、数据采集、审核与上报
乡镇统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,依法采集数据,发放和收集基层单位统计调查报表,组织开展业务培训,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的有关记录,保证调查单位不重、不漏。对于缺报、迟报、拒报的调查单位,应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整改,情节严重的,报县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。
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,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认真进行审核、查询、订正、录入、汇总,数据审核、查询记录应填写完整,保证数据的结构合理、正确,无逻辑性、趋势性差错。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、范围、方式上报统计资料,要求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干净整洁、内容完整、签章齐全;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、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文件名称规范、格式正确、无病毒。统计数据上报后,对上级统计部门要求查询的数据应尽快核查,及时答复,作好记录。
五、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
乡镇统计机构要建立和管理各类原始记录,设置统计台帐(电子台帐)。统计台帐要按照时间序列逐月、逐季登记,登记必须及时、准确、连续、完整,其数据要与相应的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相衔接。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设置和管理要规范化,手工登记的统计台帐要字迹清晰工整,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要及时、准确、全面。
六、统计服务与资料管理
乡镇统计机构对于本辖区的重要统计数据,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反馈后,方可对外提供、发布和使用。统计机构、统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,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。属于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以及私人、家庭的统计资料,必须保密,不得泄露。要加强统计资料的开发和利用,定期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,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。
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,对统计调查取得的各种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、综合资料、统计报告、重要文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,要按类别分别装订成册,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到卷内有目录、卷外有索引,确保查阅方便,管理规范。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:定期统计报表、专项调查资料、统计分析报告不低于三年;年度统计报表不低于十年;统计台帐、普查资料、重要统计文件、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等要长期保存;各种磁介质调查资料,要建立备份系统,光盘存档,长期保存。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,遇到机构变动、人员调整的情况,要及时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办理交接手续,防止丢失和损毁,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、完整。
七、统计经费
各项统计工作经费支出、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经费支出、农村抽样调查补助、村级辅助调查员补助、记帐户补助,统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,按照年度不低于1万元拨付。
八、统计基础建设考核验收和评比
乡镇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的考核验收,按照统一标准、动态监测、自评申请、现场考核验收的办法进行。
(一)评分标准及验收等级。考核验收采取“千分制”,分单项评分,扣完为止,每一项内容(指标)标准分为最高分,最低分为0分,不计负分。各项内容得分之和即为被验收单位的最终得分,验收结果分为示范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级。最高分为1000分;950分(含950分)以上为示范单位;850分(含850分)至949分为合格单位;849分(含849分)以下为不合格单位。
(二)考核验收程序。乡镇统计办公室自评并向县统计局提出书面考核验收申请,由县统计局成立考核验收组,对其进行全面实地考核验收,依据评分结果评出示范、合格、不合格等次。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,并要求被验收单位限期整改,重新验收。
(三)表彰与公布。对当年乡镇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的考核验收情况,县政府将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,并对达到示范标准的统计办公室予以授牌。对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,除予以通报批评外,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,并取消本年度评定资格。 |